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9-02-18浏览次数:921
各单位:
校医院已开始报销医药费(每周二、四)。根据我校医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凡在2008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在3月31日前报销,否则过期作废,请各单位通知到师生员工,并请广大师生员工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校医院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