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住户:
接南京市关于做好集中供水住户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缴工作的通知,按照《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6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宁政发[2008]160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开始每月每户5元垃圾费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据此,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在托收我校12月份水费时,已将我校供水范围内所有住户(包括西康路3号、22号、16号、汉口西路134号、河海大厦等)的垃圾费从2008年7-12月一并托收。按照学校水费代收代付的原则,学校将在职工1月份工资中将2008年7-12月的垃圾费一并代扣,以后的垃圾费将在每次扣缴水费时一并扣除。非本校职工在交水费时一并缴纳。
特此通知
附:①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
②关于做好集中供水住户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缴工作的通知。
后勤管理处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