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报销的友情提醒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8-03-05浏览次数:944

根据我校医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凡在2007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在327日前报销(每周二、四),否则过期作废,请广大师生员工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