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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费报销的友情提醒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03-05
浏览次数:
944
根据我校医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凡在
2007
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在
3
月
27
日前
报销(每周二、四),否则过期作废,请广大师生员工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