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关于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该管理办法,我校医院已组织相关医生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并将于5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配合做好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宣传工作,共同遵守管理办法并参与监督。
为便于广大师生了解《处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处方应书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自编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8、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9、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错误用药应当拒绝调剂,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审核内容包括:
①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
②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 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⑥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0、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若再出现2次超常处方,取消其处方权。
校医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该管理办法,我校医院已组织相关医生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并将于5月1日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各单位配合做好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宣传工作,共同遵守管理办法并参与监督。
为便于广大师生了解《处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处方应书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自编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7、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8、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9、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错误用药应当拒绝调剂,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审核内容包括:
①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
②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④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⑤ 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⑥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⑦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0、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若再出现2次超常处方,取消其处方权。
校医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