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7-06-19浏览次数:1576

 

 

 

 

河海后[2007]7

 

 


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内各单位:

为规范部门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河海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河海校政〔200778),特制定《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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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二○○七年六月十九

 

 

 

 

 

 

主题词:印发  印章 通知

抄送:校长办公室  

河海大学后勤管理处            2007619日印发

附件:

 

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和所属科室印章是单位权威的象征,在校内外起着职责、权力的凭信作用。为规范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河海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河海校政〔20077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印章为“河海大学后勤管理处”印章,代表后勤管理处的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所属科室业务专用章指科室开展相关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印章,有幼儿园专用章、医院专用章等。

第四条 印章尺寸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后勤管理处印章直径为4.0 厘米,其它科室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五条 印章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印章由学校刻制。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科室章由所在科室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经校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条 处行政印章或科室业务专用章因磨损、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原印章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处行政印章或科室业务专用印章的启用由学校决定,并由校长办公室在校内发出启用印章通知(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印章通知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条 未经学校审批和未在校长办公室备案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一律为非法印章。

第十一条 停用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必须及时交校长办公室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发停用印章通知,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停用印章通知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下属科室业务专用章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要坚持原则,富有责任心。印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处长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安全。若印章丢失,须立即挂失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校报告。学校据情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行政印章使用范围

(一)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

(二)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河海大学用印单”;

(三)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四)物品出校门证明;

(五)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六)代表学校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与后勤集团签发的委托合同;

(七)除上述第三、五项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印章不得对外使用,更不得对外签署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下属科室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一)向后勤管理处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

(二)物品出校门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四)除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下属科室业务印章不得对外使用,更不得对外签署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程序

(一)以后勤管理处名义印发的文件用印,必须报送处长签发方可用印;

(二)处内科室要使用后勤管理处印章,需填写“后勤管理处用印单”,分管处领导签发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处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处教职工或与本处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批准用印的负责人必须对用印后果负责,用印承办人员必须是后勤管理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用印规定用印。对违反用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报请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为部门行政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下属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业务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按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